一、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托管业务指引修订说明
(一)新增的内容
1. 新增第十六条“托管业务开展期间,广碳所根据托管业务维持担保比例对托管业务保证金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修订说明:保证托管业务的保证金对托管配额的市场价值维持在一定比例之上,降低托管配额被恶意低价转让的风险。
2.新增第十七条“托管方进行交易或开展回购和远期等业务时 ,应确保完成该交易或业务后托管业务维持担保比例保持不低于1.13。”
修订说明:托管账户某笔交易业务完成后,维持担保比例将低于1.13,则广碳所可对该笔交易业务审核不予通过。
3.新增第三十条“托管方和委托方不得利用托管业务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易或非托管目的的配额划转。”
修订说明:防止业务双方利用配额划转环节开展本应以交易方式进行的配额交割,从而规避交易监管。
4.新增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未按广碳所规定缴纳业务保证金、保证配额,或逾期不追加业务保证金、保证配额;”。
修订说明:配合托管业务保证金动态监管制度,强化执行效力。
(二)调整的内容
1.第十条中加入“委托方不得要求托管方托管委托方的资金。”
2. 第十五条整合加入原业务指引第十七条内容,并将原指引中“保证金”修改为“业务保证金”。
3.更新了“附件二 配额托管业务资料清单”。
二、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修订说明
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修订主要新增了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控排企业(含控排企业被托管的配额)作为正回购方参与的回购交易,当回购折扣系数小于0.7时,广碳所应在逆回购方交易账户中冻结正回购方卖出的一定比例的配额。
其中,回购折扣系数 = 交易日
价格/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挂牌点选加权平均成交价×100%,冻结比例 = 1-回购折扣系数。
被冻结的配额原则上应在回购日通过广碳所审核后解除冻结,并按照回购协议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合规形式进行处理。”
修订说明:对于控排企业作为正回购方参与的回购交易,通过冻结逆回购方账户中一定比例的配额,来降低回购交易违约和控排企业
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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