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问:《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土十条”明确要求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将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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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是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后,又一个重要部门规章。三个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充分体现了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思路,对于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问:《办法》的定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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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防止工矿企业活动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由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
问:《办法》适用哪些管理对象?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土十条”,《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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