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按时提交2017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的公告
各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控单位应当委托
碳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委托
碳核查机构通过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交加盖管控单位和碳核查机构公章的2017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对于截至2018年4月30日未提交2017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管控单位,我委将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从严确定其2017年度碳排放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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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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