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配额清缴有关工作,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编制与报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各纳入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及相关行业方法的要求,应于2018年3月31日(周六)前完成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编制报告时,请登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通过www.reg-sh.org主页面右下角链接点击进入),按照表式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同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于3月31日17:00点前报送我委。在线提交的报告内容与纸质版报告存在差异的,以纸质版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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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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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各企业按要求及时做好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如有虚报、瞒报或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将由我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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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在碳排放报告编制与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按“直报系统”中“基本信息”页载明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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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纸质版报告受理地址: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乔静;电话:23113963;邮编200003。
特此通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