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将2016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对未完成履约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另根据《福建省碳排放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生态﹝2016﹞856号)相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