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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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服〔2016〕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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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交易公平有序进行,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双方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并完成交易的,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采用挂牌点选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6‰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和定价转让等其他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4%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6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期满后,根据市场交易量等情况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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