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本方案,守“线”有责,守“线”尽责,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切实把生态保护红线执行落实到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做好红线勘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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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区县(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以更高精度(不低于1∶10000)划定生态保护区域边界。通过勘测和实地调查,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地块详细名录和登记册,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上图、入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严格管控开发建设活动。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对准入的产业和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输气(油)管道等重大基础设施,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限值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和治理恢复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四山管制区和基本农田等已有各类保护区域的管理依据、管理主体、管控要求总体不变,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三)健全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管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平台,采用遥感监测、航拍、地面调查等方式严密监控红线控制范围内各类人为活动,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信息调查制度,做好管控区域内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基础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夯实动态监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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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开展生态功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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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功能评价制度,定期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生态功能变化趋势进行定量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挂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突破生态红线、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性质改变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五)制定生态补偿政策。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功能为目标,建立财政资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制度。市级财政不因实施生态补偿而减少对各区县(自治县)的其他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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