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相关法律规范的简析

文章来源:碳道2016-08-12 09:36

一、碳排放权法律、规章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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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部门规章,2015年初施行)是目前效力最高的碳排放权法律规范,其中规定:
法律定义: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碳排放权交易标的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放配额;另一类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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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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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范围的发布:国家发改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省级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省级发改委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排放配额的分配:国家发改委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国家发改委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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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改委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碳排放权的法定登记:国家发改委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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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参照不动产物权和证券的登记主义原则,依登记确认所有权归属。同时,采用了类似于证券市场的交易安排:设立全国性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证券进行统一登记的制度,以确保在交易所进行实时交易后的统一结算和登记。目前在实践中,在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设立之前,由各省自行设立相应的机构。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碳排放权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1.排放配额和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交易主体: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交易所的确定。国家发改委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采用了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制度,确定全国统一的若干交易所来执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并原则上禁止场外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碳排放权的注销: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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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核算和监测: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该制度确保碳排放实际情况与碳排放权的配额相符合。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碳排放年报制度。重点排放单位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年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碳排放的核查机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核查机构属于市场审计机构,类似于证券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依自身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行为进行核查。碳排放复查。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国家发改委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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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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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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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方式为抽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碳排放权配额的清缴: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国家发改委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清缴碳排放权的义务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基础。排放配额不足清缴自身碳排放量的企业需在碳排放交易所购买碳排放权,或者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排放量,从而满足这一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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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类似于证券市场交易信息和其他影响交易的市场因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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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制度。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类似于证券市场的诚信记录,以此约束碳排放相关市场主体诚信履行碳排放相关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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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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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告:(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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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最严厉的处罚是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民事责任。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名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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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碳排放权的法律规范框架,具体的落实细则可能在2016年内推出。目前全国的各碳交易试点地区采用的《办法》和《细则》是独立于全国体系之外的,未来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型企业被纳入到国家体系、中小型企业纳入到地方体系的双轨并行局面。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碳排放权法律规范发展的规律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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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碳排放权的交易体系建设参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制度框架,从碳排放权的设立、登记、交易、结算、披露,以及中介机构的参与等事项中部分可采用证券化的法律标准。其物权交割也是采用证券的登记主义原则。因此,可以将我国的碳排放权理解成一种证券,其法律管制框架规律必然与证券市场的管制框架规律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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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见,随着试点实践经验的积累,围绕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核心法律规章框架的细则将逐步出台,相关全国性的碳排放权登记机关和交易场所将会设立,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管理规则也将逐步完善,相关市场交易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但不会偏离证券化的主要轨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形成由发改委体系作为主管部门,碳排放重点单位和其他主体、中介机构作为市场参与者,交易所和登记机关作为交易平台的一个高效运转的体系,继而发展到期权交易、质押融资等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的一个深度发展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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