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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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从总则、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做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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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限制燃煤区,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划定禁止燃煤区。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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