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修改内容进行了梳理,主要对比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1、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3、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4、取消行业预审
5、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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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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