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1176号](全文)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2016-06-05 10:48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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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规划[2016]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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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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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改革创新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现代化,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和中西部地区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87号)精神,深化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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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措施,着力打造改革新高地、争当开放新尖兵、带头发展新经济、构筑生态环境新支撑、创造联动发展新模式。《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研究制定支持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附件: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日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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