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2016-06-03 14:50

关于201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发改环资[2016]1179号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妇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直管理局,有关社会团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广泛宣传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培育和践行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加快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入进行全民节能低碳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在全社会营造节能降碳的浓厚氛围,决定今年6月12日至18日为全国节能宣传周,6月14日为全国低碳日。为做好201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领跑 绿色发展”。全国低碳日活动主题为“绿色发展 低碳创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二、节能宣传周期间,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相关要求。要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主线,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能降碳为重点,普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和知识,形成崇尚节约、合理消费与低碳环保的社会风尚,推动形成绿色化生产生活方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降碳。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网络、通讯、城管等部门的衔接,妥善做好相关宣传材料的推送、发布及张贴工作。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全国低碳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围绕低碳日主题,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应对气候变化知识,宣传低碳发展理念。鼓励各部门、各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低碳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低碳行动,培育引领低碳新风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四、各地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作,会同联合主办部门做好本地区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的组织工作。国家节能中心、中国节能协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相关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宣传活动。鼓励天猫、京东、国美、苏宁等企业围绕全国节能宣传周,积极组织开展能效“领跑者”、能效等级2级以上及获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展示和推广活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既要保证宣传活动有声势有影响,又要坚持节俭办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五、活动结束后,各联合主办部门、各省级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牵头部门要对本年度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气候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附件:201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宣传重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保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管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2016年6月1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