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能源局2016-04-22 12:3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电项目规划
 
  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办公厅,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办公厅,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办公厅,国投电力、华润电力:
 
  为扎实推进能源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煤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煤电新开工及总量规模,科学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
 
  二、监管依据
 
  (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5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
 
  (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545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管内容
 
  (一)落实煤电有序发展相关要求情况,包括各地煤电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和煤电项目布局原则等执行情况;煤电项目核准程序履行情况;各地对规划及核准(在建)煤电项目采取“取消一批、缓核一批、缓建一批”措施实施情况等。
 
  (二)各地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三)煤电项目(包括自备电厂)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运营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国家能源局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解读有关政策及要求,部署启动监管工作。
 
  (二)各地核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要求,对本地区煤电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文件要求,5月31日前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国家能源局。
 
  (三)现场检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电力司会同相关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根据核查情况选取部分省份开展重点督查。其他省份由派出机构会同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内容和核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并于7月20日前将现场检查报告报国家能源局。
 
  (四)总结整改。国家能源局汇总自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梳理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形成监管报告,督促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好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的重点督查、现场检查要积极参与和配合。
 
  (三)监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在现场督查、核查过程中切实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监管对象提出与监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联系人:市场监管司 石 峰 010-66597435
 
  电 力 司 万 海 010-6855505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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