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2015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排放,提高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效率,现就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一、我部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不再进行核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二、废止《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和《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0〕116号),撤销已经发布的检测机构目录(核准发文目录见附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11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