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拟规定,国务院
碳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省级
碳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条例(送审稿)称,该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和发展碳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条例(送审稿)第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他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特定行业,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
条例(送审稿)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制定国家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排放配额总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国家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市场调节,向新建重大建设项目分配配额等。
而为了通过排放配额的有偿使用促进企业加强预算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国家排放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免费和有偿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在
新能源汽车配额管理方面,条例(送审稿)规定,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
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排放配额管理,具体规则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
条例(送审稿)还就市场交易,报告、核查和清缴,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介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增长快,已经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
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可以充分体现碳排放空间的资源属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强有力的倒速逼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通过各种手段有效控制自身碳排放,进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根据我国政府此前对外宣布的时间表,我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1年,国家发改委在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路径。目前,7个
试点省市都建立起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并先后启动交易,市场运行顺利、平稳,积累了丰富的市场建设和运行经验,为试点省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起草说明介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属强制性市场,根据国际和国内试点省市的经验,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立法,对参与的企业范围、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义务、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要求、相关的处罚措施等作出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市场才能正常运转。
此前,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和地方曾建议设立全国碳交易市场管理部门联席
会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监管。起草说明介绍,“如果主管部门涉及多个部门,不利于统一管理,也不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故未予吸收。”
条例起草过程中,有部分地方提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时,如果采取统一的标准会有失公平,同时影响西部地区的发展,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体现地区差异、区别对待的原则。起草说明介绍,“我们考虑的是全国
碳市场如果要实现真正的流通,必须体现碳排放配额的等价性,在关键问题上应尽量采用统一的标准,避免自由裁量,将交易变成扶贫,市场失去公信力。但是在具体制定和出台相关细则和指南的时候,我们将认真考虑地方的意见,适度体现差异性,避免对西部地区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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