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由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主办的“环保企业家媒体见面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公布了四份由环境商会牵头会员企业共同起草的提案,将以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的形式上报政协会议,分别为《关于遏止环保行业恶性竞争的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领域PPP项目支付机制的提案》、《关于完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关于加快污染场地修复的提案》。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关于加快污染场地修复的提案
建议承办单位:环保部、发改委、农业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土地污染超标比例达18.1%。其中,耕地土壤面积、草地土壤污染超标都超过10%以上。国内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有1000万公顷,占18亿亩耕地的8%以上。据统计数据显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别是浙江地区,镉、汞和铅超标达到48.7%,珠江三角洲44.5%,京津冀地区也已经超过10%。除了农林牧用地和工矿业场地等污染严重领域的土壤需要修复治理外,随着城市化进程及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搬迁后也遗留了大量污染场地亟需调查及修复治理。2001年至今,全国超过10万家企业关停运转,遗弃了大量高风险的污染场地。这些老工业基地包括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加工、钢铁厂、化工厂、农药厂等大量排放危险废弃物企业。我国污染土壤修复工作起步较晚,进展缓慢。2002年至今完成了几百项污染修复治理工程。虽然国家层面出台了一些通知和规范,但对一些关键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在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的确定、资金及监管等方面存在不少争议,造成场地搬迁、修复治理和开发工作进度严重滞后。
当前,国内污染场地修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治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场地土壤污染及其治理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多利益主体的存在使得责任主体非常难以确认,造成相互推诿治理责任的困局。在目前责任主体没有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对当地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积极性并不高,而已经搬迁、停产或转让的厂地更是难以确定责任人。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是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及产业化程度低。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完备的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检测技术和环境质量技术标准,污染修复治理后也缺乏长期监测和监管。由于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高的技术门槛,商业盈利模式不清晰,尚未形成良性的产业链条,整个产业市场目前基本处于信息封闭化和竞争无序化的状态,民间社会资本投入有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是土地修复耗资巨大。据研究显示,污染土壤修复治理资金需求巨大,如荷兰2000~2009年土壤污染修复成本为3.35亿欧元/年,其中政府投入为1.6亿欧元/年。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土壤保护成本︰土地可持续管理成本∶场地修复成本,基本为1∶10∶100的关系。国内地方资金配套缺口较大,仅靠中央政府财政资金支撑难以为继。此外,地方虚增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现象严重,实际用于污染场地修复的投入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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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行业监管,明确责任主体,推动搬迁、修复治理工作的快速推进,特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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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修复治理责任主体。若污染土地依然归关停搬迁企业所有,则原有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需要对原场地污染状况开展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备案,从关停费、搬迁安置费用中提取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备用金。若污染土地已经转让给新单位使用,则新单位负责筹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费用。若污染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则土地管理部门应作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场地修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2、加强农田污染土壤修复药剂监管。目前国内污染农田土壤进行重金属稳定化时需要使用化学药剂。为了保证居民菜篮子、米袋子的安全,应严格监管药剂的成分、纯度及添加量,以降低农作物对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的吸收,避免导致二次污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3、加强污染场地的调查及全过程监测管理。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各地分期分步地开展对污染场地的系统调查、评估,建立污染场地的区域分布、污染面积、污染类型和污染程度等统计数据和信息档案库,实现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的规范化、自动化和信息化。为了确保污染土壤修复的长期效果,建议对于已修复的污染场地强化后评估,业主单位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后的长期监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