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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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引入交易平台开展集中竞价交易,依据《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鲁监能市场(2014)25号)和《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鲁监能市场(2015〕134号),制订本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输配电价核准前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三条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和运营机构(包括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的有关规定按《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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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现阶段我省电力直接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为主、集中竞价方式为辅,且不限定年度内集中竞价交易频次,交易频次随电力市场的逐渐成熟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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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易电量与交易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五条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年度直接交易总量确定集中竞价电量规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六条交易模式。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的统一出清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若发电企业与用户的边际成交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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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价格基准。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为基准,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量电价为基准。
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公布。上网电价不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
年中如遇电价调整,按照平均调价幅度相应调整并由省物价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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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报方式。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用户申报用电量和用电价差。申报价差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电量最小单位为1ⅢwH。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价差为正数(负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的发电上网电价高于(低于)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高于(低于)目录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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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的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用户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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