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配建要求。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研究制定老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配套改造实施办法、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充电桩车位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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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配套电网。根据住宅小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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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设施建设。各市要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尽快形成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充电车位分时共享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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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城际网络。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研究制定我省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运营方案。优先推进合肥经济圈及合肥—芜湖、合肥—安庆、合肥—蚌埠等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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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构建服务平台。研究制定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构建统一信息交换、促进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组建工作。
(八)引入社会资本。各市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九)拓宽融资渠道。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研究制定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等办法,适时推出充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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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大示范推广。各市要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积极开展“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合肥、芜湖市作为全国示范推广城市,要积极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十一)加强安全管理。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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