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

文章来源:发改委网站2016-01-22 11:45

1、企业核算与报告:组织管辖范围内拟纳入的企业按照所属的行业,根据我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提供的模板,同时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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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方核查:企业完成核算与报告工作后,由地方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数据等进行核查,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的基本要求可参考本通知附件4。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须出具核查报告,核查的程序和核查报告的格式可参考本通知附件5。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3、审核与报送:企业将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提交注册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汇总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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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行业协会、央企集团提供大力支持,积极动员行业内或集团内企业单位,高度重视基础数据收集与核算,切实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确定专职核算与管理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核算方法及报告要求,根据上述要求开展数据核算与报告工作,认真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为核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便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培育和遴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我委正在研究制定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各地可结合工作需求,对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进行摸底,按照一定条件,培养并遴选一批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丰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内部管理程序的核查机构,为本地区提供第三方核查服务。同时,加强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的监管,坚决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提高核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核查机构业务,确保核查质量,杜绝不同核查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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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能力建设。我委将继续组织各地方、各相关行业协会和中央管理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个环节,深入开展能力建设,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层次的培训,重点培训讲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并发挥试点地区帮扶带作用,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人员保障。对行政管理部门,着重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顶层设计、运行管理、注册登记系统应用与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培训;对参与企业,着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知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注册登记系统使用、市场交易、碳资产管理等方面培训;对第三方核查机构,重点开展数据报告与核查方面的培训;对交易机构,主要进行市场风险防控、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对接等方面的培训。请各地方、各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活动,提高自身能力,认真遴选参加讲师培训的人选,并以此为基础,在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集团内部继续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基层相关人员都能具备必要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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