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的通知
京政发[2015]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有效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二氧化
碳减排的促进作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决定》,现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中重点排放单位范围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重点排放单位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
三、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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