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碳交易网2016-01-03 21:4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的通知 
 
京政发[2015]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有效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促进作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现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中重点排放单位范围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重点排放单位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
 
  三、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