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功率预测预报工作,提高短期和中长期预测水平,按相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或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预报结果,确保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分解落实,并促进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多发满发。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十八条 建立供需互动的需求侧响应机制,形成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鼓励通过价格手段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实现负荷移峰填谷。鼓励用户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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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进行计算统计。对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及补偿费用分摊存在异议的,应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协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将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情况及补偿费用分摊情况按月统计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对于发生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电网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保留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相关情况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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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