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扩大参评企业范围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基础上,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基本覆盖当地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并推动更多的企业自愿参与。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展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
(二)完善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可以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缩小自由裁量权,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夯实信用评价的数据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以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信息为基础,明确各项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并合理采用经环保部门核实的企业、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环境信用信息。
(四)推动信用评价的信息化管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评分、结果公布的信息化和自动化,减少人工干预。评价流程中操作人员的具体操作要全程留痕,保证评价结果可追溯。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五)加强评价结果的动态调整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及时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的变化,根据 “谁公布、谁调整”的原则,对环境信用恶化的企业及时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对改善环境信用、实施有效整改的企业,在其环境信用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六、探索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探索在环保行政许可和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等方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履行环保法定义务的情况以及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违背信用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接受约定的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及违反承诺的信息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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