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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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全市范围内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后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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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购置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且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省单独立项予以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建设的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包括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和光伏项目建设安装补贴。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建设安装补贴:自2015年6月26日之后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建设装机容量给予3元/瓦的一次性建设安装补贴;对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已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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