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附1)。
(三)资质申请表(附2)。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证明。
(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还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复印件。
(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劳动关系证明。
(九)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业绩证明。
(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文件。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条 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机构还应当提交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第三条 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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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所列材料。
(二)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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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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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四)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五条 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变更的,变更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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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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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第一条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变更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七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甲级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相关业绩证明和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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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环评机构相关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可作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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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环评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原环评机构与其法人出资人之间或者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的。
(二)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将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至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的。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八条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因脱钩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脱钩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脱钩方案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方案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脱钩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脱钩后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出资人中,无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出资企业人员的证明。
(五)原环评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六)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法人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以及工商登记情况查询记录。出资人中含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法人出资人的相关情况说明。其中,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关系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申请机构的在编证明。
(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相关人员在申请机构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
(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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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业绩证明是指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档件封面页、资质证书缩印件页、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和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技术成果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科研课题承接证明、已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以及验收(鉴定)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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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承接证明、已发布的标准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是指包括原环评机构全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登记编号、原劳动关系及编制情况和分流去向等情况的清单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具备的相应条件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附件6执行。
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除申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外,应当合并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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