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五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八条 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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