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建设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各建设城市(县)按照批复的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国家将在现有的资金渠道内支持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的循环经济关键补链、生产生活链接、废弃物利用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五)审核验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实施方案建设期满后2个月内,建设城市(县)应当完成建设总结及自查报告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提出申请,并附省级部门的审核报告。提前完成建设目标且建设时间不少于3年的城市(县),也可提出验收申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评价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将被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完善期,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六)定期复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定期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消。
五、有关政策和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完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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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央基建投资或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积极研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示范城市(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家将在建设地区率先试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创新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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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跟踪指导
各地要同步制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的支持措施,集中各类扶持鼓励政策,发挥政策组合拳效用,先行试点创新政策,形成合力。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力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城市(县)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动本地区循环经济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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