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十二五”期间园区循环化改造任务目标顺利达成,我委、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考核验收工作,并印发《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考核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考核验收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省级示范园区考核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市级示范园区考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省发改委、财政厅报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考核验收内容。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相关配套措施制定、执行、创新工作开展情况;改造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三、考核验收程序。园区自评、专家技术评估、部门考核验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四、考核验收时间安排。省级示范园区考核验收应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示范园区原则上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考核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细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一、为推动我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监督管理,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二五”期间循环化改造任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579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复的36家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含转为国家级示范园区)。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三、考核验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园区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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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验收内容包括: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三)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四)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省级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五、考核验收依据示范园区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等,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办法,满分100分,确定通过(80分以上,含80分)、原则通过(79分-60分,含60分)和不通过(59分以下)三个等次。
六、实施期内,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达到建设进度设定目标,且90%以上资源环境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方可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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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考核采取园区自评、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方法进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一)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期结束一个月内,园区应完成自评估工作,并将自评报告、自评分及其支撑材料、数据核查表等自评材料报送至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自评材料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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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收到示范园区的自评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示范园区自评估报告的初审,并联合行文提出验收申请。对初审不合格的,需将审查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工作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收到验收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专家组对示范园区进行技术评估。技术专家组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咨询机构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程序:依据自评资料及支撑材料对示范园区自评估情况进行核实、现场考察、出具专家技术评估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邀请省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考核验收小组,现场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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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验收的主要程序:听取示范园区情况汇报,技术评估专家组长通报技术评估情况、验收组评议,验收组打分、形成评估考核意见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五)对现场考核验收通过的示范园区,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通过验收。
八、对通过的示范园区,拨付剩余资金。对原则通过的示范园区,应于1个月内根据技术评估及部门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后,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抽查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不通过的示范园区,取消其示范园区称号,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并视情收回已拨资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九、实施方案重点支撑项目因客观原因提出调整申请的,并得到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批复的,按新批复后的实施方案进行考核验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未提出调整申请,擅自调整的,将视为违规,并取消验收资格。
十、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期结束后,仍不具备考核验收条件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请推迟验收,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等,延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核验收中瞒报、谎报,对发生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考核验收资格,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