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碳发展促进和低碳城市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低碳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与适应气候变化相统筹、企业实施与公众参与相促进、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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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重点促进以下低碳发展工作:
(一)推动提高产业活动中的能效;(二)推动低碳生态农业发展;(三)构建可持续和安全的城市交通;(四)推广绿色建筑;(五)建设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六)加强水资源和固体废物管理;(七)提升生态保护中的碳汇能力;(八)引导居民低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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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碳发展组织领导机制,决策低碳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低碳发展的主要措施,部署绩效考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低碳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林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商务、气象、农业、水务、房管、公安、旅游、教育、卫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碳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低碳发展的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在低碳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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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低碳发展规划和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低碳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年限、排放强度降幅要求、管控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手段等内容,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采取不同的低碳策略。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低碳发展年度减排目标、任务、项目、措施以及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低碳发展的总体方向,将低碳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纳入其规划内容。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低碳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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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拟定以下重大公共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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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限购政策;(二)区域人口限入政策;(三)区域人口迁出政策;(四)建筑节能改造政策;(五)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六)高耗能产品淘汰政策;(七)分散性燃煤禁用政策;(八)鼓励营运车辆拼车政策;(九)其他重大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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