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股回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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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日至本通知下发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实施国有股转持,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1)由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2)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创投机构、引导基金或其国有出资人已按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替代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资金额按照创投机构、引导基金或其国有出资人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额确定。
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回拨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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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财政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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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经核查或抽查发现不符合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条件,且存在弄虚作假、虚假公示等恶意行为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列入“黑名单”,定期予以公告,并及时提交创投机构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和《财政部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4号)同时废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附件1: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信息公示表
附件2: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公示情况表
财政部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