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年)》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08-10 23:26

六、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落实好中、省现有光伏发电补贴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对我市行政区(县)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每瓦1元的标准,在项目并网验收运行后,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对辖区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每瓦不低于1元的标准,在项目并网验收运行后,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区县、开发区出台其他扶持政策。各级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和各区县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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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项目报批和并网运行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取得项目备案和电网接入意见函后(个人只需确认电网接入方案)即可开展后续工程设计和建设等工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各个营业厅应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和并网申请“绿色通道”,公布工作流程、申报材料、完成时限,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三)鼓励重点单位带头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屋顶可利用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优先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单个屋顶有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率先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具备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条件的省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要优先考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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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挥节能政策支持作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统计,用电量折算后计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用能企业的节能量,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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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承担光伏发电的技术咨询、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必须采用经国家认证的高效光伏组件、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保证发电效率和使用年限。(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六)统筹屋顶资源。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调查,统一屋顶租赁或分享光伏发电收益标准,统筹协调建筑屋顶资源使用,鼓励企业(个人)投资或出租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禁止建筑物业主哄抬屋顶使用价格,扰乱正常开发建设秩序。对符合光伏发电条件而无光伏发电相关设计规划的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项目),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节能审查和验收时不予受理。对适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但不积极建设的单位,可按最高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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