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因子
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本次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的主要污染物为国家在“十二五”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国家“十三五”即将纳入总量控制的烟粉尘以及对于我市环境影响较大的总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初始排污权核定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并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初始排污权核定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以外其他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初审。
四、初始排污权核定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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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准备布置阶段:2015年6月15日前,明确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专班成员,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调研考察;制定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方案,印发工作通知;发放企业申报表格。
2.企业申报阶段:2015年6月16日-7月31日,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培训;指导企业根据《规范》相关要求,填写《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提交《湖北省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3.环保部门核定阶段:2015年8月1日-8月25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核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初审;2015年8月26日-9月30日,市环保局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以外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并组织对各县(市、区)核定分配结果进行会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核定权限向企业反馈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并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4.结果公示与上报阶段:2015年10月,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核定权限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进行公示(火电行业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机组企业的排污权初始核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网公示,其他企业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市环保局汇总辖区内所有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并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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