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容貌整洁,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是指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城市公用设施、路面、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的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包括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治理工作。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的位置上设置公共招贴栏。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城市公用设施、路面、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
第八条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清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责任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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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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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中村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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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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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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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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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清除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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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城市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和其他设施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涉及到通讯业务的,应当通知经信部门,经信部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书后,应当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十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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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十二条 各县治理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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