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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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积极培育生态文化,提高公众参与水平。〖HTF〗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生态文明宣传力度,营造生态文明建设氛围,提高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通过开展世界环境日、地球日、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月等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积极保护原生态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导创作倡导生态文明的文艺作品。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高人口素质和人口结构,推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十三)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建立社会经济环境综合决策体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生态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悖的“土政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在琼海、万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探索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十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研究。加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生态环保、低碳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应用,重点扶持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科技攻关。继续开展绿色崛起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及测算,深入开展资源产出率调查制度研究,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体系,进一步研究完善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相关指标纳入考核。(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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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纳入市县主要领导任期考核内容。修改完善《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探索研究将生态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编制完成《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科学规划,合理划定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标、建设内容和重点工程,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文明办、省统计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十六)加大生态省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投入。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资金投入,争取国家资金和社会资金,推进实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程。重点支持建设蓝天工程、清水工程、碧海工程、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工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工业产业生态化改造工程、三沙生态环保工程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工程等十大生态环保工程。研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生态产业和生态文化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十七)制定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生态省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相关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制定出台《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一批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庄建设标准和评定办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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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生态破坏现象发生。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污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对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实施整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严防污染型建设项目转嫁我省,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海洋和海岸工程环境监督管理,重点推进对昌江核电厂等临岸重大工业区的突发性重大海洋污染损害的应急管理与预警工作。贯彻落实市场“限塑令”,加强业务指导,严厉查处市场上违法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为。推行信息公开,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曝光一批重大环境违法企业。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并在开展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建立环境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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