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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沪发改环资[2015]97号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现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交易规则》第三十七条,将原“协议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当日收盘价的±30%之间协商确定”,修订为“协议转让交易中,单笔买卖申报不超过50万吨的交易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当日收盘价的±30%之间协商确定,单笔买卖申报超过50万吨(含50万吨)的交易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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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规则》第四十八条,将原“碳排放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比例为30%”,修订为“碳排放挂牌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比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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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将原“碳排放配额(SHEA)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30%”,修订为“碳排放配额(SHEA)挂牌交易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修订自2015年6月16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