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是指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组织开展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企业清洁生产绩效评估结果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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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工作的部门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一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可作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落后产能界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申请政府财政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二条 鼓励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参照本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发布实施效果自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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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