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国家能源局2015-03-29 11:27

三、主要意见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已转向中高速增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煤炭消费比重将不断下降,煤炭工业发展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煤炭需求已从高速增长降为低速增长,增长空间不断缩小;环境约束日趋强化,煤炭开发、流通、利用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过去十年快速发展期形成的规模扩张冲动仍然存在,在建煤矿产能对未来供需平衡构成较大压力;进口煤具有较强竞争力,进口量仍将保持高位。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工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增强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苦练内功、积极作为,通过煤炭行业自身主动调整适应形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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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煤炭开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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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要求,依据煤炭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等因素优化煤炭开发布局。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煤矿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二)调整煤炭产业结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依托,稳步建设大中型现代化煤矿,积极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骨干企业。新建煤矿以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支持煤矿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升级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矿比重。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支持资源枯竭煤矿依法有序退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三)加强煤炭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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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按照煤炭工业大型化、现代化、集约化、生态化的发展方向,科学制定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煤炭总量,优化煤炭开发布局。根据规划确定的区域建设规模控制矿区开发强度,做好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在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等方面的衔接。科学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矿区范围、井田开发方式及规模。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四)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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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健全涵盖产能认定、建档登记、属地公告、定期上报等流程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煤矿产能信息向社会公开,发挥全社会对超能力生产的监督作用。凡未经登记公告的煤矿不予安排政府性补助资金,不得核准(批复)改扩建项目。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坚持核增从严、核减从快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工停产和限期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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