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日前印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的《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增加对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
补贴和奖励对象为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对象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细则明确,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按轴距最高每辆补贴2.4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1.4万元。在充电设施补贴方面,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精神,省财政对2015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对省内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奖励。为及时兑付补贴和奖励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和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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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对象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二、补贴和奖励范围
省级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省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对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列入2015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省内企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