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排量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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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二)减排量监测报告符合要求;(三)减排量核证报告符合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二条 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经备案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国家登记簿连接,实时记录减排量变更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通过其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说明;(二)章程、内部监管制度及有关设施情况报告;(三)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四)交易机构的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及相关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证明材料;(五)交易细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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