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国能煤炭〔2015〕34号]

文章来源:国家能源局2015-03-03 00:54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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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推动落实行业重大政策措施。加强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化建设,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范指导煤层气产业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煤层气项目审批事项,简化项目审核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培育大型煤层气骨干企业,鼓励成立专业化瓦斯抽采利用公司,推动产业化开发、规模化利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加强煤层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二)落实完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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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加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严格落实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价格专项督查,严肃查处地方政府不当干预价格行为。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进一步严格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制定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鼓励政策,提高利用率。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利用基础设施,督促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为煤层气输送提供公平、开放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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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勘探开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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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限定勘查和产能建设时限,督促煤层气企业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完善对外合作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调整对外合作区块,吸引有实力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勘探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山西、新疆、贵州等地区新设一批煤层气矿业权,采用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勘查开发主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煤层气项目提供授信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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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资源协调开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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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探开发区块。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推进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管理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煤层气和煤炭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报、地质资料共享的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煤炭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煤炭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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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有关产煤省(区、市)和重点煤层气企业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强化绩效考核,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行动计划发展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紧研究出台行动计划各项保障措施。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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