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近日出台《南宁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对节能减排工作实行问责制。五种情形的负责人将受到严厉问责,节能减排推进不力者将被免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办法》明确规定,南宁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规定问责情形和方式,对以下五种情形作出可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甚至免职的规定:
一是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形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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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影响全市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视情形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三是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市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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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情形对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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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的瞒报谎报、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形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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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办法》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凡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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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指出,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被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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