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做好2014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处2015-02-10 06: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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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4〕495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报告企业、控排企业(见附件1)应按照《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4版)》要求(可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查阅),编制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并通过“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http://agri.gd.gov.cn/)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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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企业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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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排企业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机构核查后,于2015年5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经核查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三份),连同核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一式三份)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线提交报告与书面报告如有差异,应以书面报告为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我委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核查机构应按照《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4版)》要求(可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查阅),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控排企业和单位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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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控排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并就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于2015年5月10日前统一报我委(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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