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与维护。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授信合同管理,当触发重大违约事件时,可通过约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追加担保、中止或终止贷款拨付、加速贷款回收、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其中可以约定的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工程施工严重滞后,节能技术和设备出现严重缺陷,主体设施或设备停减产导致用能负荷大幅下降,实际节能量明显低于预测量,贷款挪用,节能收益不能及时回流指定账户,借款人参与民间高利借贷,未经贷款人同意对外担保或举借新债,主要财务指标严重恶化,贷款本息未能按时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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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定期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贷后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管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现场核查要求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握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及其对项目服务的评价,并现场审核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节能量确认表或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或通过财政奖励资金推算经政府认可的实际节能量),通过对比实际节能量与预测量,审核用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的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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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现场管控要求及时掌握国家产业调整及节能减排等政策最新调整情况,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财务报表,评估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金、约定回款金额、实际分享收益和还本付息金额等,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发现项目出现重大异常,节能量远低于预测量,实际节能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等情况,应按授信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还贷、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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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创新与激励约束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支持面,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扩大能效信贷融资来源。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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