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企业及有关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有关要求,为规范本市碳排放交易机制中有关抵消机制的使用,维护机制的平稳运行,切实实现有效的碳减排,现将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抵消机制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消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使用条件
本市试点企业在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时,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清缴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该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2、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为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本市试点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3、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
三、抵消程序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试点企业在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配额清缴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及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配额清缴,并在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予以记载。具体抵消操作程序将另行通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请各试点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好本市碳排放抵消机制使用的相关工作,保障本市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特此通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