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4版)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1-06 0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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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或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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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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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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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二)公正性。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三)保密性。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四条 核查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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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查办法》);(二)《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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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六条 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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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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