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设〔2010〕249号)和四川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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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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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确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节能改造范围、服务内容、节能技术、投资额度、施工工期、投资回收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以及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节能管理内容,并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必须可监测、可核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采取节能量承包型、节能效益保障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长期托管型等形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应重点考虑技术方案可行性、节能效果、资金保障、收益分成及期限等因素。
第六条 在同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下,公共机构与中标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同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签合同应明确节能目标,以及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按分成比例从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提取分成。节能改造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节能效益分成资金拨付节能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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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有设备、系统及相关资料,应无偿交与公共机构。后续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养,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公共机构另行商议,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四章 节能量基准确定
第九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委托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对项目改造前用能情况进行能源核定,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交的节能措施进行评估,对项目实施后的节能量进行审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条 节能基准的确定,应遵循双方所签定的合同约定。节能基准一旦确定,节能改造双方必须依照基准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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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保证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并检测合格,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检测、可核查。
第五章 节能服务公司资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具有相关资质;(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四)从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年以上并有项目案例;(五)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六)具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三方)管理
第十三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三方)须具备审核资质,并在国家或省公布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三方)名单中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参加公共机构节能量审核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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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三方)受委托开展审核时,须提供经国家和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的资质及相关备案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五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如出具虚假审核报告,一经发现,不得再参与此项工作,并由有关权力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省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须上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核定后,才能享受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资金补助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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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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