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这标志着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20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举债、预算公开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新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明确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对举借债务的用途规定,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并公开政府资产负债表。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此外,9月份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地方政府对其举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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