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作,并规范武汉市相关补贴资金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本实施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应在本市购买、开具购车发票、按国家规定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取得购车发票后3个月内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省、市、区)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全文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4〕9号)文件精神,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并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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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实施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其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被纳入国家公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的质保。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三)汽车生产企业应对示范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远程监控装置,对整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监控,采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在本市建立维护保养和应急维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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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金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五)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产品,应向市科技局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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