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新修订《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并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该《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环保部网站周一发布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巢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针对该流域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条例》要求,对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国家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未限期治理的,将责令其停业、关闭。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条例》还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并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了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规定,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