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示范项目条件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新建、扩建项目;或对原有化石能源锅炉的改造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项目规模不低于20t/h(14MW),其中单台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容量不低于10t/h(7MW),且所有锅炉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或工业园区内,由同一个企业建设经营。项目应具备稳定的热负荷;
(二)项目所使用的燃料为利用农林剩余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所用锅炉为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且配置袋式除尘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三)项目应采用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专业经营生物质热力的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系统并负责运营服务;
(四)项目锅炉污染物排放需满足相应的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示范项目应按以下要求严格控制排放: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mg/m3,SO2排放浓度小于50mg/m3,NOx排放浓度小于200mg/m3。10t/h及以上容量的锅炉应安装环保部门认可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五)项目应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手续,2015年底前建成(或完成改造)投运。
三、示范项目管理程序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上报本地区生物质能供热示范项目,并组织项目实施,以及对项目运行的监管。
(一)组织示范项目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示范项目条件,组织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经济性较好、投资业主实力较强的项目,作为示范项目,并组织备案。2015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的备案手续。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28号),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示范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二)上报示范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完成备案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及时组织项目业主编制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拟上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汇总示范项目情况,形成示范项目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大纲见附件2),联合行文上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