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八条、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提交组织申报单位。重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提交组织申报单位。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一)技术概要;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三)评价指标,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四)推广建议;(五)结论;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三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九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5进行折算);(二)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三)技术先进性;(四)技术可靠性;(五)行业特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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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一)分行业初审。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二)复审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三)技术答辩。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先进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四)征求意见。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五)公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